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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
据悉,《细则》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海事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制定,在《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对抵押人、抵押权人、评估人资质、办理人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则》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为船厂等融资人,抵押权人包括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外贸公司及担保公司。
《细则》提出,抵押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由江苏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抵押船舶属江苏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抵押船舶的价值评估符合《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抵押人近一年来无延期交船记录,并能及时解除建造中船舶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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