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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承租人应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其中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取得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普通货船应取得新增运力登记证书。这是交通运输部4月1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提出的要求。
依据该《通知》,国内船舶融资租赁被界定为船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行为。在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时,出租人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出租人属于“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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