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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江苏省人大、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港口条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苏朝“港口强省”的新目标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江苏省政府副省长史和平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根据《港口法》的规定,紧密结合江苏地方实际,在多方面作了创新性规定。江苏省交通厅厅长游庆仲重点对六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一是在港口规划方面。《条例》一方面从宏观层面要求港口规划要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另一方面又在《港口法》规定的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新增了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且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实施有关规划用地许可时,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这一规定不仅深化了港口规划的内涵,而且更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是在港口岸线使用方面。《条例》首先对使用深水、非深水港口岸线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其次创设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充分考虑了江苏面广量大的内河港口岸线临时占用的实际,很有针对性。
三是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方面,从港口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特点出发,《条例》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规定除国家补助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四是在促进港口发展方面,大胆借鉴发达国家港口发展的经验,创新规定了港口建设的“地主港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即由政府主导成立开发机构,集中开发港口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的投资建设港口的体制,或由政府与港口投资经营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使政府对港口开发建设的意图充分得到体现。
五是在港口经营许可方面。本着简化程序、方便港口经营人的原则,《条例》不仅清晰地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而且规定了许可办理主体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许可体制。
六是港口管理体制方面。《条例》对江苏省港口管理体制的设置,从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角度,作了引导性规定,同时针对江苏省内河港口管理的需求,对县(市、区)港口管理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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