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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行为,提高交通效率,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江苏海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小型船舶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现将该导则全文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小型船舶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小型船舶长江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小型船舶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选择在自己的航路内航行,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根据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水流对船舶的影响;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三)保持高频电话畅通,及时收听安全信息;
(四)不得双绑航行;
(五)禁止停车、慢车或一部车淌航,保持足够的操纵性能;
(六)下行过弯曲航段,应抱紧红浮,谨防落弯;
(七)航行中遇大风、暴雨、大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及早选择就近的锚地、停泊区或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值班、显示有效灯光或声响信号;
(八)严禁非船员随船航行。老人、小孩或行动不便人员不得随船;特别是学生放假期间,严禁学生、亲友随船。
(九)船舶应按额定载重吨或水尺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航行。航行中要封舱,以防甲板上浪或因雨水进舱而造成船舶沉没事故的发生;
(十)正常锚泊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随时守听无线电话。
二、小型船舶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勤了望,早判断,不抢航;
(二)划江前,应注意观察上下游航道内的船舶动态,尤其是大型船舶的航行动态;情况不明或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车稳舵,控制好船位,耐心等待时机,选择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驶过后穿越航道过江。
(三)划江时,严禁抢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船头穿越航道过江。
三、禁止航行情况
(一)大雾天、大暴雨、大雪天(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大风浪天气;
(二)船舶超载;
(三)双绑航行;
(四)驾驶员对定线制规定不了解,对航路航法不熟悉。
四、船舶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用高频电话及其他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和当地海事交管中心,鸣放声号或用手示意。
(一)航行中搁浅
1、探测船舶周围水深和河床底质,根据当时周围环境和水文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如果船舶发生破损或倾斜,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危险品船舶应关闭所有舱盖、阀门和透气孔,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3、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二)航行中机器发生故障
1、及时告知周围船舶;
2、尽快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3、情况紧急危险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三)航行中遇恶劣天气
1、及时封舱,危险、化工品船及时关闭所有阀门、透气孔;
2、准备救生设备或救生浮具,穿好救生衣,做好自救工作;
3、在浅水区航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驶进叉河口内停泊;
4、当船舱进水或船舶倾斜有危险时,在排水、堵漏的同时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5、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江苏省各水上搜救中心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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