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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该《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设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设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直属或者地方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为了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市场,解决目前船员无序流动和船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规定》要求,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规定》指出,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名单公布制度。另外,还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可以限期改正或者注销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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